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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陸𦀡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益、陳玉如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