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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王振忠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美玲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1,22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14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