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曾薇婷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 0號0樓(瑞芳清潔隊)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慶獻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車輛修復之估價單、發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原告主張之新臺幣(下同)206,000元為據,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向本院具狀提出車輛修復相關單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