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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4號原 告 趙佳佳訴訟代理人 羅士傑律師

張家榛律師被 告 熊鈺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將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並將系爭房屋之稅籍登記名義人變更為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部分,參以原告起訴狀記載兩造合意以900,000元買賣系爭房屋,據此認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㈡項之44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40,000元(計算式:900,000元+440,000元=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