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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4號原 告 邱福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雄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承租之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及所有之同段756-37號土地。

然原告未表明被告占用上揭2筆土地面積分係多少,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①被告占用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多少面積,依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52元除以54平方公尺,再乘以占用面積(平方公尺)、乘以34又19/28月(即租期114年2月10日至116年12月31日),此即為原告於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可獲得之利益,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②被告占用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多少面積,依104年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平方公尺),此即為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此,將上揭①②價額合計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向本院繳納20,8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