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天來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