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2號原 告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上列原告與被告泊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7,803元(計算式:75萬2,000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9萬5,803元=84萬7,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