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文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早安·國揚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945元,應繳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