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培彰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相對人「余ΧΧ」之完整姓名、年籍、住所,聲請人自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查報本件標的不動產(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房屋及坐落土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依上開登記謄本之記載,補正相對人「余ΧΧ」之姓名、年籍、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