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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培彰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培彰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且未補正相對人「余ΧΧ」之完整姓名、年籍、住所,均有聲請程式之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予以補正,而該裁定業已於114年4月17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