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建成代 理 人 高宏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靖媛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