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陳敏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吳玉蕊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5,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