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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林錫皇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被 告 游魏香

魏蕭哖金元琴魏靖軒魏晟恩魏靖庭魏淑媛林月雲魏啓峻魏月娥魏淑容

李淑芳李建財魏綢

魏正榮魏琴魏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立雯複 代理人 魏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114年10月14日書狀所為聲明,第一項部分僅泛稱被告應拆除為新北市○○區○○村○○街00號建物及附屬物,並未依據本院現場履勘後囑託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明確聲明拆除建物之位址、面積,於法尚有未合;第二項聲明部分不當得利之遲延利息起算日,及往後起算之不當得利之日,建議均修正為自提出本件書狀送達全體被告後起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明確適法聲明之書狀到院,逾期駁回,另請逕送達上開書狀繕本予對造,並將送達回證提出於法院供參。

原告所補正上開之聲明如有擴張部分,請參酌本院113年11月25日之113年度補字第760號裁定之費用核定計算方式,於擴張聲明書狀到院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