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蔣春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中正區中船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88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萬8,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