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國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月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萬6,418元(計算式:共有物現值635萬2,836元×應有部分1/2=317萬6,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