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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云馨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惠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9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04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