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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7號上 訴 人 基隆市安樂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萬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