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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林冠閔被 告 陳世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092元。倘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75萬1,709元本息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633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準此,倘原告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所為請求,非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係因犯罪事實而生者,該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再按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43號,下稱本案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37萬2,192元本息,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嗣原告具狀擴張暨變更其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5萬1,7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三國群英傳M遊戲帳號(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解除手機綁定後,將系爭帳號返還原告。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案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實行犯罪事實,乃「被告明知以自己手機門號綁定註冊之系爭帳號已販售予原告使用,詎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iPhone 11手機使用IP位址111.248.216.96連線上網後,進入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峻奧汀公司)所經營之「三國群英傳M 」網際網路伺服器,未經原告同意,無故登入原告所使用之系爭帳號,並利用上開遊戲帳號綁定之自己手機門號取得認證碼,變更該遊戲帳號之密碼,使原告無法以原先密碼登入系爭帳號使用,致生損害於原告」,並因此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59條所定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衡以上開刑罰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係被害人使用電腦系統之安全性,而原告追加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帳號之聲明,目的為請求被告回復其受被訴犯罪事實侵害之原狀(即回復原告對系爭帳號之使用權限,以保障其使用系爭帳號之安全),依上說明,尚合於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此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惟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75萬1,709元本息部分(含財產損失144萬5,709元、系爭帳號遭盜用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開庭車馬費6,000元【按:原告書狀部分內容誤載為7,500元】),原告於本案刑事偵查程序中,固指訴被告另涉嫌盜賣系爭帳號原有之遊戲寶物,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失。然此部分經調查後,檢察官已認定被告罪嫌不足,僅因此部分與上開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573號起訴書可參。是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侵害系爭帳號之使用權限,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部分,即非屬被告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犯罪之行為結果。從而,原告併同請求被告賠償其上開損失,顯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惟原告非不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此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75萬1,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

三、茲命原告於本院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請求被告賠償給付175萬1,709元部分之訴。又原告先前曾聲請本院就系爭帳號存有之遊戲寶物價值數額函詢宇峻奧汀公司,業據該公司函復本院,原告得聲請閱卷後,再斟酌是否補繳上開裁判費,以免徒然浪費裁判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