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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冠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世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4,848元(計算式:49萬1,487.8-30萬6,639.9=18萬4,84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