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6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涵律師被 告 鄭雅婷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