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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劉代安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子儀律師原 告 劉代宜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複 代 理人 賴建安律師被 告 新生美教會法定代理人 簡美雲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被 告 簡美雲即新生美教會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生美教會等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060,000元【算式:1,120,000元+(70,000元×142月)=1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28元,扣除原已繳納裁判費14,604元,尚應補繳113,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