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和解筆錄114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王思童被 告 洪明志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391號因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和解爭議。
出席職員:
法 官 王翠芬書記官 王叙閎通 譯 林倫慶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思童 到被 告 洪明志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庭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簽名:王思童)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和解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於後:
原 告 王思童被 告 洪明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王叙閎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