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余泊安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被 告 梁榮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新北市七堵區大華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