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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張玉宜訴訟代理人 周晨儀律師被 告 廖裕輝訴訟代理人 李赫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萬1,76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2元,倘未遵期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修復漏水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所有之房屋有無漏水所形成之價值上差異之金額為準,此部分得以修復該漏水所需之費用,作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因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8樓房屋)發生漏水情事,且伊之居住安寧及居住品質等人格利益亦因此而受有損害,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修繕系爭7樓及8樓房屋,並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本案鑑定機構)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就案名「基隆市○○區○○街000號7樓房屋鑑定服務案」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第6至10頁及附件8所載之方式,將系爭7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若被告不為修繕,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系爭8樓房屋進行修繕,修繕費用85萬1,760元由被告負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含鑑定費用)17萬9,020元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系爭7樓及8樓房屋之修復費用,經鑑定為85萬1,760元,此有本案鑑定機構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應以此為據核定前揭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再併計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40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25萬1,760元(計算式:85萬1,760元+40萬元=125萬1,76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起訴後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之訴訟費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3節規定職權核定兩造當事人應負擔之比例,非屬訴訟標的之範圍)。

四、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125萬1,76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7,87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72元。

五、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72元,如未遵期補繳前揭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