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詹景淳被 告 鍾耀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664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7,000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前之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老許」、「奕翔」、「Sucden Financial」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擔任車手工作。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老許」、「奕翔」 、「Sucden Financial」等人向原告佯以代為操作投資,增加被動收入,獲利豐厚等情,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參與投資,嗣原告欲獲利了結,此時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原告操作投資APP錯誤,獲利金額遭凍結,須購買虛擬貨幣解凍為由,哄騙原告購買泰達幣,並介紹原告向由詐欺集團成員所假扮之個人幣商被告購買泰達幣,並為原告申設虛擬通貨電子錢包(地址:TYMhFD2LSEUVug8CVMjCbYMVXDXGjbS1qy,下稱原告錢包),原告遂與被告(使用蘋果智慧型手機,SIM卡;門號0000000000)聯繫後,於112年9月13日16時5分許,前往基隆市○○區○○路00號之名星C.H.Cafe/Hair商店前,交付新臺幣(下同)59萬7,000元予被告,被告並自虛擬通貨電子錢包(地址:TJHj2iQoveeGewfhrCgmEdxYgPSonBu19u,下稱被告錢包)發送泰達幣18,090顆至原告錢包,雙方並簽訂「加密貨幣買賣切結書」1份交由被告收執。
(二)爾後,被告發送至原告錢包之18090顆泰達幣,旋於同日17時2分,遭轉移至由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TAzY8vfXc6kFaFJtMAsUH23DgUyffkEKYg,下稱第一層詐騙錢包),後遭層轉、分化。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向原告詐得財物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原告錢包無法出金,報警處理後,被告因另詐欺案件,於112年9月16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10號房,拘提到案,並扣得前開蘋果智慧型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1支,始查悉上情。案經原告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下稱本案刑事判決)在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基於上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經本案刑事判決,認被告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借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並於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佯以代為操作投資,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參與投資,嗣詐欺集團成員以原告操作投資APP錯誤,獲利金額遭凍結,須購買虛擬貨幣解凍為由,哄騙原告購買泰達幣,原告與被告聯繫後,遂於112年9月13日16時5分許交付59萬7,000元予被告,被告並自被告錢包發送泰達幣18,090顆,至詐欺集團為原告申設之原告錢包,旋於同日17時2分,上開泰達幣便遭轉移至由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掌控之第一層詐騙錢包,後遭層轉、分化,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與被告之不法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9萬7,000元,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