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連奕丞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複 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已終止委任)被 告 王慶宗
王慶南
曾梓傑
曾姿云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慶宗、曾梓傑、曾姿云(下稱王慶宗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而系爭建物為公寓之區分所有建物,不適於原物分配,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訴請以變價方式予以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應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抗辯略以:㈠王慶南部分:系爭建物僅有一個出入口,目前係伊在居住使
用,因原告僅有1份權利,被告等人有3份權利,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㈡王慶宗等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聲明或陳述。
四、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或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至第30頁),且為王慶南所不爭執,而王慶宗等3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以書狀提出聲明或答辯,原告主張可信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自屬有據。
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建物為5層公寓之第3層,只有一個門牌號碼及出入口,顯然無從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將系爭建物以原物分割方式,分割予各共有人單獨所有,而僅能將系爭建物以原物分配予一造兼金錢補償或變價分割。原告係主張以變價方式分割,而被告並未提出分割方案,或表明願取得系爭不動產全部而以金錢補償原告,足見系爭不動產倘採補償分割方式,即將原物分配於共有人之一,並以金錢補償他共有人,亦顯有困難。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之性質、使用情形、當事人之意願及共有人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以變賣後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有利於系爭不動產整體之利用而符經濟效益,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法。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並以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既已由法院准予分割,並為全體共有人定分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全體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附表: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000分之272(面積:1,026平方公尺) 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基隆市○○區○○○街0巷0○0號,層數:5層,總面積:71.96平方公尺,層次:3層,層次面積:71.9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0.33平方公尺,增建部分面積:12.10平方尺)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連奕丞 4分之1 4分之1 王慶宗 4分之1 4分之1 王慶南 4分之1 4分之1 曾梓傑 8分之1 8分之1 曾姿云 8分之1 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