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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許心汝被 告 謝喜代即王敏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為被告之王敏俐於起訴後即114年5月24日死亡,而被告謝喜代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等節,有新北○○○○○○○○以114年8月7日新北瑞戶字第1145963953號檢送之戶籍謄本,及王敏俐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又原告於114年8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等在卷足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0號10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9,500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0號10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告謝喜代之被繼承人王敏俐(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13年1月1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基隆市○○路000號10樓之房屋全部(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每月租金5,500元,並約定「乙方(王敏俐)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而不發生默示更新之法定效果,然王敏俐於系爭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未即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又王敏俐於114年5月24日死亡後,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單獨繼承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惟迄今被告亦未騰空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自屬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賃契約書、基隆市稅務局113年契稅繳款書、系爭房屋所有權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與其主張之內容相符,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租賃契約既因租期已於113年7月1日屆滿而消滅,王敏俐本即負有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然王敏俐於114年5月24日死亡,被告為王敏俐之法定繼承人,復未拋棄繼承等節,既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即應繼承被繼承人王敏俐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是原告依前開規定及系爭租賃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起訴依系爭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雖有數項,惟其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於此重疊的訴之合併,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之競合請求無須更為審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就原告主張之系爭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審理後,經認為有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另主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則無再論述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