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胡坤宏(原名胡潮榮)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被 告 胡俊彥
胡秋惠胡雅芳王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54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家事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裁判,係以原告因繼承取得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5分之1)為前提,惟被告已提起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54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胡東樹之親子關係及繼承權均不存在,故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5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屬本件訴訟之前提,本院依聲請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