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昌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龍鴻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430號返還委任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7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58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