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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法定代理人 韓錫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以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5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0,75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