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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江靜珊被 告 周澄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民國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參看民事起訴狀),依上說明,本件專屬於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系爭土地位在新竹縣(參看民事起訴狀以及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