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花南芳
李啓文李啟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義福被 告 郭啟民(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
郭平晞(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
郭美蘭(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
方義正(郭水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