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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花南芳

李啓文李啟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義福被 告 郭啟民(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

郭平晞(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

郭美蘭(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

方義正(郭水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