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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邱陳阿真被 告 高張彩霞訴訟代理人 高誠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係座落新北市瑞芳區吉慶段261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座落新北市瑞芳區吉慶段26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長年在系爭5樓房屋之屋頂平臺(下稱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導致下大雨時,紙灰跟泥土流到排水管,造成堵塞,因而積水且水管接觸不良,致系爭5樓房屋漏水。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屋頂平臺漏水予以修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5樓房屋有漏水及其原因一事,之前業經鈞院11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確定,而確認非被告之行為所造成。而且,並沒有原告所稱被告在系爭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而造成堵塞積水、水管接觸不良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為系爭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兩造房屋為同棟公寓上、下相鄰之5、4樓分戶住宅;系爭房屋屋頂平臺位在系爭5樓房屋之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照片及系爭5樓房屋照片等件為證(見卷第15至61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4、5樓房屋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等件為憑(見卷第77至80頁),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卷宗確認無誤。

四、本院之判斷:至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導致排水管堵塞積水,且水管接觸不良,致系爭5樓房屋漏水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厥為:㈠原告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所致等節,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屋頂平臺漏水予以修復且給付原告100萬元,有無理由?茲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所致等節,應不可採:

⒈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

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拘束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1782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1、1717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觀諸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卷宗,被告(前案原告)

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有滲漏水情形,而經被告起訴請求原告(前案被告)將漏水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嗣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其民國113年12月19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認定如下:

⑴參諸系爭鑑定報告書「十、鑑定結果㈠本件是否有系爭5樓房

屋從上而下滲漏水至系爭4樓房屋之情形?」內容,可知:經會勘檢視並以水分計檢測系爭4樓房屋客廳、臥室⑴、臥室

⑵、臥室⑶、廚房、走道、餐廳之平頂,當下雖無滲漏水,但有明顯滲漏水痕跡。查混凝土材料具有吸水性,若鋼筋混凝土樓版(Slab)及梁(Beam)有長期間歇性滲漏水情況,通常會於樓版底(平頂)及梁底產生濕式白華,又稱為白華垂流,形成的原理與鐘乳石相似。即當滲入混凝土的水份太多,水份與水泥中的游離鈣(CaO)會結合成氫氧化鈣[Ca(OH)₂],水份將氫氧化鈣Ca(OH)₂帶出混凝土面,在水蒸發後形成結晶,或是隨水流沉澱。上述系爭4樓房屋平頂漏水痕跡情況,研判係系爭5樓房屋長期間歇性從上而下滲漏水所致。

⑵另參諸系爭鑑定報告書「十、鑑定結果㈡倘若為是,上開滲漏水情形之原因為何?」內容,可知:

①系爭5樓房屋從上而下滲漏水至系爭4樓房屋平頂之主要原因

,研判為系爭5樓房屋地坪時有積水所致,依建築工程實務,通常公寓住宅客廳、臥室、餐廳、廚房等使用空間之地坪均未施作防水層,不具防水功能,因此,若地坪積水即會滲漏至直下層平頂。

②研判系爭5樓房屋地坪時有積水之原因如下:

⓵系爭5樓房屋直上方之系爭房屋屋頂平臺防水層已年久失修,

不具防水功能,故一遇較大雨勢或長時間下雨時,雨水即會滲漏滴至系爭5樓房屋地坪,造成系爭5樓房屋地坪積水。此由會勘當天下午下雨,經過2小時即發現系爭5樓房屋平頂滲漏水情形可證。惟由於系爭5樓房屋空置多年,當系爭5樓房屋頂版平頂滲漏水時,因原告未居住此處,即無法及時察覺平頂有滲漏水,並將地坪積水快速排除,而俟隔一段時日至系爭現場巡查時,地坪積水已呈乾燥狀況。

⓶系爭5樓房屋廚房牆壁裂縫滲漏水,從室內可見廚房牆壁裂縫

有植物氣根,會勘當天下午下雨,雨水從該裂縫滲入沿牆壁順流至室內地坪,又從室外可見,廚房牆壁為砌紅磚,並無防水粉刷及表面貼磁磚,磚牆縫有植物攀附生長。

⓷新北市瑞芳區鄰接基隆市,年降雨量較高,經查自西元2022

年1月至西元2024年11月18日止,基隆氣象站統計降雨量約為臺北氣象站統計降雨量之1.6988倍;由此可知,系爭5樓房屋因下雨而造成其平頂滲漏水,繼而滲漏至系爭4樓房屋平頂之頻率,會大於臺北市建築物。

③末參諸系爭鑑定報告書「十、鑑定結果㈢倘若為是,5樓房屋

之滲漏水是否因此導致4樓房屋之損害?」內容,可知:混凝土材料具有吸水性已如前述,混凝土若經常有水滲入,時間長久之後,輕者會使得表面油漆剝落,嚴重者會導致鋼筋鏽蝕,及保護層剝落等損害。基上研判,系爭5樓房屋之滲漏水會因此導致系爭4樓房屋之損害。

⑶據上以觀,系爭4樓房屋之平頂,於會勘當下雖無滲漏水,但

有明顯滲漏水痕跡,堪認系爭5樓房屋確有從上而下滲漏水之情,又系爭5樓房屋之平頂及牆壁均有滲漏水情形,此亦有會勘當日所拍攝系爭5樓房屋現場照片存卷可查(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9頁至第23頁),足認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內容及結論均有所憑據;再衡以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是其本於建築專業所為鑑定報告,內容均應無偏頗之虞,系爭鑑定報告書之判斷及說明,誠可信實。

⒊由上可知,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原因包括:系爭房屋屋頂平臺

防水層已年久失修,不具防水功能;系爭5樓房屋廚房牆壁裂縫滲漏水;新北市瑞芳區年降雨量較高等因素,顯與被告無涉。從而,原告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所致等節,顯不可採。⒋進者,有關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即為

本件之兩造,亦即當事人相同,且系爭4、5樓房屋滲漏水之原因為何,為上開事件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充分陳述、辯論及調查證據,而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㈠、⒉明確認定,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原因包括:系爭房屋屋頂平臺防水層已年久失修,不具防水功能;系爭5樓房屋廚房牆壁裂縫滲漏水;新北市瑞芳區年降雨量較高等因素。從而,依首揭說明,基於訴訟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法理,兩造均不得再為相反或歧異之主張,本院亦不得作相反或歧異之判斷。從而,原告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所致等節,於法無據。

⒌況且,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上開照片,僅能證明系爭房屋屋頂

平臺有水漬及系爭5樓房屋有滲漏水之情形,至原告所提出之鐵皮收據及估價單(見本院卷第87至107頁),亦僅能證明原告為防止漏水所花費之金額,然均未能證明被告有何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而導致排水管堵塞積水且接觸不良,因此造成系爭5樓房屋漏水等節。從而,原告所執上開證據,不僅未能推翻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㈡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屋頂平臺漏水予以修復且給付原告100萬元,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否認有侵

權行為,自應由請求人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舉證證明。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房屋屋頂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而導致排水管堵塞積水且接觸不良,因此造成系爭5樓房屋漏水等節,而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⒉惟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能證明被告有何在系爭房屋屋頂

平臺種花堆土、燒紙錢而導致排水管堵塞積水且接觸不良,因此造成系爭5樓房屋漏水等節,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以及被告之行為與系爭5樓房屋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屋頂平臺漏水予以修復且給付原告100萬元,即殊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屋頂平臺漏水予以修復,且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