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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 陳寶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東華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萬9,253元【遷讓房屋部分價額51萬8,100元+不當得利部分金額1,153元(173×6+173×2/3)=51萬9,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