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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潘○因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被 告 陳○婷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證人張○樣(年籍資料詳卷,下稱其名)於民國105年9月6日結婚至今,並育有未成年子女4名,被告則與張○樣任職於同一公司,且其明知張○樣為有配偶之人。

張○樣與被告於113年12月至114年5月間發生婚外情,2人間曾傳送附件一所示之訊息,顯已逾普通朋友分際,原告於114年5月間發現上情後,於114年6月25日因罹患婦科疾病而質問張○樣,張○樣亦坦承其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未戴保險套(錄音譯文詳如附件二所示),原告因不堪張○樣上開不忠行為,陸續至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就診,足見被告前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受有痛苦,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則以:

㈠、被告不爭執附件一所示之訊息為被告與張○樣之對話紀錄,然該等對話僅屬一般朋友間之互動及文字玩笑,且均係張○樣主動接近被告、開啟相關話題,被告出身花蓮阿美族原住民家庭,家庭氣氛開放且常以誇張語氣互動,被告因此養成親暱、風趣之溝通習慣,此屬族群文化及家庭教育之性格展現,被告與張○樣以外之友人亦以類似方式互動,因此附件一所示「想抱抱你」、「我很愛你」等訊息皆屬安慰、鼓勵用語,並無情感依附或性暗示之意涵。

㈡、被告於113年11月間入職張○樣所在公司,張○樣並擔任其主管,張○樣於114年1月間遭公司作成停職、免職處分,張○樣並向被告傾訴、表達輕生之念,被告基於關懷及同事情誼多加安慰,並曾於附件一所示訊息中表達「回家了就回家了」、「把陳○婷(即被告)三個字忘記吧」等語,以明確劃清界線,因此被告目的僅為協助張○樣走出低潮,並未與張○樣發生任何親密行為、性行為或介入原告感情之情事,且原告迄今仍與張○樣維持婚姻關係,足見被告自始無破壞或介入原告婚姻之行為。至原告所提出之精神科診斷證明,亦無法證明與被告行為有因果關係,不足以作為原告受有損害之證據。

㈢、原告對被告所為恐嚇、公然侮辱等行為,被告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張○樣將其與被告之私人對話內容提供予原告,亦可能為共犯,被告亦保留後續對張○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追加提告為共犯及追訴之權利。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屬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若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㈡、經查:⒈原告主張其與張○樣自105年9月6日至今間為夫妻關係,被告

於113年12月至114年5月間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與張○樣發生詳如附件一所示之對話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而觀諸附表一所示對話紀錄內仍可知,被告與張○樣除了互相傳送「愛你/想你」、「卑鄙/寶貝」、「抱抱」、「勾引」、「奶」、「抽插」等親密語彙外,其等亦知悉自身舉措已逾越尋常親友往來之程度,被告方於對話中提及「我也好想好想好想好好的愛你,陪你一輩子,但是我沒有資格…謝謝你,陪我一小段美好浪漫的時光」、「那你等等要去找因因(即原告)了 因因(即原告)比較會叫」、「畢竟一開始就知道你是有婚姻的 還這樣貪玩的我」等語,張○樣並傳送「因因(即原告)已經輸了」、「因因(即原告)改不改變跟我想和你說說話看看你沒有什麼關係…我真的也沒辦法回到當初的樣子 跟他就已經像家人一樣」;被告復於張○樣詢問「那就要結束了喔 可是我會很想抱抱你 插插到天亮」時,回應「我還在呀 只是換個身分陪你了」等語,是依現今一般之社會觀念而言,被告與張○樣上開行為實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來往之分際。被告雖辯稱附件一所示對話內容,僅係關懷安慰、幽默鼓勵同事之語,然依附件一所示客觀文義之語境脈絡可知,被告亦自知其與張○樣曾存在非同正常友誼之逾矩關係,方須強調於「結束關係」後「換個身分陪你」,故其所辯無從憑採;至被告所提其與張○樣以外之人之對話紀錄,亦屬被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核與前述被告與張○樣之舉措,衡情已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認定結果無涉,亦非可取。

⒉又原告主張其於114年6月25日因罹患婦科疾病而質問張○樣,

張○樣亦坦承其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未戴保險套等情,業據其提出錄音檔案及譯文(詳如附件二所示)為證,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撥放確認錄音與譯文相符,足徵張○樣確曾向原告坦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至張○樣雖於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張○樣與原告結婚10年,原告固定會拿張○樣手機查訊息,原告於114年5月間發現張○樣與被告之IG內容,這些(即附件一)都只是開玩笑;張○樣與被告是單純同事,附件二係原告於114年6月間,在張○樣睡覺時錄音問張○樣,因為原告從114年5月到6月間反覆問很多次張○樣與被告的關係,原告於張○樣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因為張○樣覺得很煩,原告要一直問到他想要的答案為止,所以張○樣就騙原告說張○樣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但事實上沒有,張○樣沒有跟原告稱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導致原告罹患疾病等語(見本院卷第310-311頁),惟考量張○樣於114年12月16日作證時,對於不利於己之部分均有避重就輕之情形,且其當日所證「與被告僅為單純同事關係」、「只是開玩笑」等節,亦與前述附件一所示之客觀對話內容及常理不合;再由附件二錄音譯文內容可知,張○樣數次明確肯認其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其於同次對話中尚能對原告反問並表示拒絕,應無不能自由回答之情事,衡情其亦無虛捏不利己事實以重創自身婚姻家庭之必要,故應認張○樣於114年6月25日錄音中所自陳之事實,較為可採。⒊從而,被告與張○樣上開行為均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來往之分

際,亦漠視原告基於配偶身分之情緒感受,顯已動搖原告與張○樣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足以破壞原告與張○樣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當屬有據。被告前開所辯,委難足採。

㈢、又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前揭所為對原告婚姻、生活影響之程度,併參以原告與張○樣婚姻存續期間、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學經歷及等兩造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見卷內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兩造自述資料,因屬個人隱私不於判決揭露),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惟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尚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命假執行,並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承豐附件一:被告與張○樣對話紀錄截圖之截錄內容張○樣:知道了辛苦的寶貝(愛心符號) 被 告:就不視訊了 好好放假 張○樣:好喔~要想我喔(愛心符號)愛愛愛愛愛愛愛愛你(親吻表情) 被 告:好~會很想很想很想你~我(愛心符號)(愛心符號)(愛心符號)(愛心符號)(愛心符號)你… 被 告:我是寒酸奶 張○樣:有奶便是娘 一ˊ定要看…我就喜歡… 被 告:樣(即張○樣)都給他 張○樣:不行 就算沒有你我還是別人的 因因(即原告)已經輸了 被 告:好的 知道了還是別人的 張○樣:前提是妳被扛走 別人才有機會 被 告:不可能 自律 張○樣:那就只有你了… 張○樣:寶貝我吃完要回家了喔~看到夜景就一直想到妳 想跟妳抱在一起看美好的景色 … 被 告:也不會啦 你要找我 我都在啊 張○樣:到時候手機被射到 … 張○樣:你想聽我可以一直說~說到你覺得煩為止 被 告:才不會煩 會很喜歡 很愛很愛(愛心符號) 張○樣: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愛你 被 告:唉唷 這樣會太愛了啦 張○樣:那就愛愛愛 愛 愛愛 愛愛 愛 被 告:愛愛愛愛愛愛你~~~ 被 告:我夢到你打屁股叫我起來了 張○樣:這樣有可能更會遲到欸 被 告:就過乾癮這樣 抽插醒 張○樣:這麼美好喔 被 告:我搞的像副理一樣 張○樣:我可以幹副理了… 被 告:卑鄙我想讓你知道,我真的很愛你,是真的真的很愛很愛,我想了一個晚上,想看你抱抱你最後一次,我知道你有很多很多的無奈跟責任,我也好想好想好想好好的愛你,陪你一輩子,但是我沒有資格,謝謝你,真的真的很謝謝你,陪我一小段美好浪漫的時光,我希望你能好好的照顧你想照顧的人,我習慣很愛的人離開我,因因(即原告)沒有我那麼堅強,她很需要你,我依然還是可以把我自己照顧好,回家了,就回家了,把陳○婷(即被告)三個字忘記吧,雖然這樣對你很狠心,我看過因因(即原告)ig跟你的FB你們的曾經一定也很幸福美好,你只是在婚姻的過程中迷路了,就像每次喝酒我答應要把大家平安送回家一樣,我安心把你送回家了,就好好的,我不打擾了,不可以在意氣用事的來找我哦,我乖乖的〜你也一定要乖乖的〜張○樣你是個樂天的人,你跟因因(即原告)還有四個孩子,會很幸福的。我陳○婷(即被告),一個人也可以很好很好的。謝謝你這是我最後一次說我愛你真的很愛很愛很愛你 … 張○樣:有感覺到我很愛你嗎 被 告:有 很愛很愛 張○樣:超級愛你(愛心手勢) 被 告:那你等等要去找因因(即原告)了 因因(即原告)比較會叫 我們兩個比較像,不愛叫的小孩都沒糖吃 被 告:知道我會被射後不理的 不多 每個都是想吃乾抹淨 張○樣:那有沒有一直想被你射後不理的 可能我真的犯賤哈哈哈 被 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張○樣:這種的更想一直找 被 告:為什麼~ 張○樣:看哪天換你躺在我胸口說不要離開 贏了 張○樣:他走過來就掛掉,走開就在打(笑臉符號)然後他說我跟你一定有一腿 廢話嗎哈哈哈哈哈 被 告:哈哈哈哈哈哈哈 可能你潛意識依然皮在癢 張○樣:就在旁邊偷情也發現不了 被 告:公然偷情了 被 告:你看 又在刷幼稚 我音道不見了 張○樣:又想勾引我~~~~~~~我幫你找 被 告:可以幫我找音道嗎 被 告:你那邊的部分是 因為要維持家庭,所以還是要保持現狀,因因(即原告)也不管你…當個好媳婦,好老婆,讓你重新愛上他,你因為小孩子的關係,還有一些親情的債要還,還是得願意繼續維持下去 我這邊你希望我可以像前陣子一樣每天陪你說說話,偶爾抱抱你 陪陪你 維持原本狀態 張○樣:完全正確(打勾符號)…應該是說就像之前一樣聊聊天,中午看看你,下班看看你 因因(即原告)改不改變跟我想和你說說話看看你沒有什麼關係…因因(即原告)會不會改真的沒人知道,他就算真的改了,我真的也沒辦法回到當初的樣子 跟他就已經像家人一樣 不報備不恩愛不理他他還是在那…真的對因因(即原告)沒什麼特別想法 只是他腳開開,我沒有很累,還是會進去一下下… 被 告:我懂,就算離婚,還是會有聯繫,有小孩了,可能還有其他的因素 張○樣:就是可以做愛的家人 被 告:你的肉便器 張○樣:妳才是 被 告:又想勾引我 張○樣:反了 … 被 告:就希望你們還是好好的 畢竟一開始就知道你是有婚姻的 還這樣貪玩的我 有時候又要故意跟你愛鬧 張○樣:就是他改了也沒辦法這樣鬧 被 告:真的真心覺得請為了小孩好好維持婚姻… … 張○樣:那就要結束了喔 被 告:恩恩 張○樣:可是我會很想抱抱你 插插到天亮 被 告:你先感受因因(即原告)的愛~ 張○樣:感受不到你也不在了 被 告:我還在呀 只是換個身分陪你了 張○樣:黑人 被 告:默默的 張○樣:不接受…附件二:114年6月25日錄音譯文內容原 告:…上次我作抹片檢查,然後上面有什麼症…叢菌感染,我就問你,你跟那女的從12月到5月的這段期間,發生性行為你有沒有戴套? 張○樣:沒有啊 原 告:一次都沒有? 張○樣:沒有啊 … 原 告:真的很無言欸,他寫說我感染,所以你從12月到5月,跟陳○婷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沒有戴套? 張○樣:嗯 原 告:是這樣嗎? 張○樣:對啊 原 告:幾次 張○樣:我怎麼知道 原 告:反正就是12月到5月,持續都有,然後都沒戴套? 張○樣:嗯 原 告:一次都沒戴? 張○樣:你要問幾次啊? 原 告:吼 張○樣:你又在錄影了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