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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 江金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5,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