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吳直潞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被 告 張心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