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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吳直潞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被 告 張心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