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16號原 告 呂玉梅被 告 黃潤遠訴訟代理人 黃姵媗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准予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按原告2分之1、被告2分之1分配之。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4,61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建物第三類謄本可稽。而兩造已於114年1月17日辦理離婚,原告於離婚後,多次向被告就上開共有物提議分割,然被告均敷衍應付,完全無法溝通與調解,以致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又兩造就上開共有物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不為分割之情事,為使上開共有物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公平保障各共有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答辯略以:同意變價分割。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
二、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之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建物第三類謄本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如原告所陳兩造離婚後,其多次向被告提議分割,均遭被告均敷衍應付,以致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訴請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分割,要無不合。
三、又查,附表所示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12層第4層,僅有單一樓層可供使用,且顯無多處獨門戶供各共有人分別出入,若以原物分割,恐將有損系爭建物之完整性,價值亦難以平分,不易規劃及公平使用之情,而兩造既均同意變價分割,故本院考量共有人之意願,認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變價分割,透過市場自由競爭之方式變價,將使市場價值極大化,經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不致有價格過低之情,如價高,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隨之增加,反較有利於各共有人,復可使系爭建物、土地所有權歸一,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亦符合公共利益,從而,本院斟酌各情,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方式,應以變價分割並將變價所得依各共有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各2分之1,最為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均蒙其利,本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兩造分別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爰酌命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附表:
土地 編號 共有人 土地坐落 地目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呂玉梅 黃潤遠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建地 23025.01 呂玉梅 黃潤遠 各100000分之24 2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0.34 3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6.82 4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24.43 5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44.04 6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466.62 7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511.67 8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 881.84 建物 編號 共有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材料、 房屋層次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呂玉梅 黃潤遠 安樂區麥金段00000-000號 安樂區麥金段地號0000-0000等地號土地 基隆市○○區○○路00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12層第4層 總面積68.25 附屬建物: 陽台8.64 花台0.24 2分之1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