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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 甲男 姓名地址如原判決之對照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女等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