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0號原 告 王振忠被 告 翁美玲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55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