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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0號原 告 郭彩容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偉成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因此,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吳偉成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惟被告吳偉成業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故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前,被告吳偉成已經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吳偉成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