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王秀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年間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713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1月2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20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