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21號原 告 黃良全被 告 王詩影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依附表一所示方式修復至不漏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本判決第一項以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元、就本判決第二項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乃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三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乃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4樓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四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系爭
三、四樓房屋則為同棟公寓之上、下樓層。因被告並未善盡修繕、管理、維護系爭四樓房屋之義務,導致系爭三樓房屋屢有滲漏,原告為此尚須修繕系爭三樓房屋之天花板,故原告乃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參酌鑑定人出具之修復意見,請求被告以附表一所示之修復方法,將系爭三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並請求被告賠償天花板修繕貲費新臺幣(下同)30,000元。基上,爰聲明:
㈠被告應以附表一所示修復方法將系爭三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系爭三樓房屋並無滲漏;因系爭三樓房屋位處基隆海邊,故其牆面潮溼滲水應屬常態;被告希望能以經濟實惠的方式修繕漏水。基上,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㈠系爭三樓、四樓房屋乃同棟公寓之上、下樓層,兩造則各為
系爭三樓、四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此首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16頁、第31頁),並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三、四樓房屋之登記資料確認屬實(本院卷第55至61頁)。
㈡兩造就「系爭三樓房屋有無滲漏及其滲漏原因」各執乙詞,
本院遂依兩造合意(本院卷第81頁),函囑社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基隆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系爭三樓房屋漏水之原因及其修復至不漏水之方式」,而基隆建築師公會指派張繼賢建築師鑑定結果,則係:「………㈡經現場勘查,3樓洗衣間、廁所天花板及確實有因漏水之現象造成水痕殘留。㈢經勘查3樓疑似漏水位置相對於4樓為廚房落水頭及廁所。……鑑定經過、分析及說明……與雙方屋主約定於114年12月24日上午10:00於現場檢測。㈠測試步驟如下:⒈…經現勘疑似有漏水點為3處(廚房、給水管、廁所)。⒉經檢視漏水點之相對位置為4樓廚房排水及廁所地板,故針對疑似漏水點之4樓進行顏料測試。⒊將4樓廚房洗碗槽以藍色顏料水進行漏水測試。⒋將4樓排水管以紅色顏料進行測試。⒌因4樓廁所地板面磁磚已損壞,顯現已無防水功能,經被告代理人表示目前已無使用,與原告說明目前暫時無漏水說法相符。⒍4樓給水管進行管內壓力測試,確保給水管有無滲漏。⒎測試照片………㈡測試結果如下:⒈經4樓廚房洗碗槽顏料水測試,確實發現水槽軟管破裂及3樓天花板出現藍色顏料水滴落之狀況。⒉地板排水管經測試無出現紅色顏料。⒊給水管經壓力測試,無壓力減少之狀況。⒋廁所地面破裂,確認已無防水功能,建議未修復前不可使用。⒌測試結果照片………鑑定結果……結論:經測試漏水原因確實為4樓洗碗槽軟管破裂,及地板防水層壞,導致漏水流至3樓,造成漏水損壞結構樓板及天花板。4樓廚房側之廁所未經修復前,建議不可使用。修復工法為:⑴4樓之修復方式為⒈敲除4樓流理台並重新施作地板防水層。⒉更換破損之排水軟管。⒊重新施作地板防水層。⒋廁所若需使用,則應敲除地板磁磚及浴缸,重新施作防水層。…」(以上內容,摘自本院卷第98、104、107、115頁),有基隆建築師公會附送至本院之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93至127頁)在卷可考。依此鑑定結果,本件自應肯認系爭三樓房屋確實存在滲漏情況,以及「系爭四樓房屋『洗碗槽軟管破裂與其地板防水層損壞』」,即為系爭三樓房屋室內漏水之原因。
㈢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設置保管之所以有欠缺,是否由於所有人之過失所致,更非所問,又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乃指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即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承前㈡所述,系爭三樓房屋之室內漏水,乃「系爭四樓房屋『洗碗槽軟管破裂與其地板防水層損壞』」所導致,而兩造則各為系爭三樓、四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因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列免責情事,本院依憑卷內事證互為勾稽,亦難認被告有何排除設置欠缺或保管維護系爭四樓房屋之具體作為,故被告就「洗碗槽軟管破裂與其地板防水層損壞」所造成之他人損害,自應依法推定有過失,是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過失侵害其所有權之被告,就其負損害賠償之責,自係於法有據,且屬正當,為有理由。
㈣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且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經查:
⒈系爭四樓房屋之洗碗槽軟管破裂與其地板防水層損壞,乃系
爭三樓房屋室內漏水之原因,而其止漏(修復至不漏水)之方式則如附表一所示,此徵基隆建築師公會附送至本院之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93至127頁)即明。從而,原告參酌鑑定人出具之修復意見,請求被告以附表一所示之修復方法,將系爭三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自有根據而應准許。
⒉系爭三樓房屋室內漏水而有毀損;本院依兩造合意(本院卷
第81頁),函囑基隆建築師公會就「系爭三樓房屋回復原狀」之費用併為估價鑑定,基隆建築師公會則指派張繼賢建築師鑑定略以:「鑑定結果……結論:經測試漏水原因確實為4樓洗碗槽軟管破裂,及地板防水層壞,導致漏水流至3樓,造成漏水損壞結構樓板及天花板。4樓廚房側之廁所未經修復前,建議不可使用。修復工法為:……⑵3樓修復方式為:⒈拆除既有天花板。⒉敲除破裂之樓板,以鋼筋除鏽轉化劑塗佈生鏽外漏之鋼筋,並以無收縮水泥修復破損之結構樓板。⒊重新施作天花板。……概估費用:55,800元」(以上內容,摘自本院卷115至116頁),此同有基隆建築師公會附送至本院之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93至127頁)在卷可參。是自客觀以言,本件自應肯認原告因附表二所示修繕項目,至少受有相當於55,800元之財產損失;故原告於此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30,000元,亦屬必要而有理由。
㈤綜上,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修繕至不漏水、給付3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均有根據而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9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院卷第170頁),加計基隆建築師公會鑑定費100,000元(本院卷第159、170頁),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01,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00元=101,5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並酌情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表(參照本院卷第115頁) 項次 修復方式 ❶ 拆除既有天花板 ❷ 敲除破裂之樓板,以鋼筋除鏽轉化劑塗佈生鏽外漏之鋼筋,並以無收縮水泥修復破損之結構樓板 ❸ 重新施作天花板附表(參照本院卷第119頁) 項次 項目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複價 (新臺幣) 備註 ❶ 既有天花板拆除 式 1 3,000元 3,000元 ❷ 結構體修復 ㎡ 9 3,000元 27,000元 ❸ PVC天花板 ㎡ 9 1,200元 10,800元 依材料調整 ❹ 廢棄物清運 車 1 15,000元 15,000元 上列❶至❹所列施工項目,所需貲費共5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