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連芷君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複代理人 任凌儀律師被 告 連億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㈡狀變更訴之聲明如後所示,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2日期間陸續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原告借款(詳細借款時間及借款金額如附表),累計借款金額共計225萬7,000元,並承諾將按時還款,詎被告於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金額後,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積欠原告202萬6,000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業已清償,且原告已扣除該部分之金額,對此部分不爭執,至如附表編號17部分於傳喚證人陳逸陞後已不爭執,其餘部分亦均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223至224頁、第273至274頁)。
三、本院之判斷: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母女關係,被告自112年5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2日間陸續以原告名義借款或向原告借款,並僅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款項,其餘部分未曾依約清償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借款明細、被告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原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19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3至274頁),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㈡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
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被告迄今仍未返還,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02萬6,000元借款,應屬有據;又兩造雖未定返還期限及遲延利率,惟依照原告所提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已於114年2月26日前請求返還前開借款,有前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借款,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1月21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03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2萬6,000元,及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附表編號 借款時間 /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 是否已清償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新臺幣 1 112年5月27日 4萬9,999元 是 0元 2 112年5月27日 4萬9,999元 是 0元 3 112年6月1日 5萬元 是 0元 4 112年6月1日 2萬1,002元 是 0元 5 112年6月1日 6萬元 是 0元 6 113年1月12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7 113年6月4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8 113年6月5日 5萬元 否 5萬元 9 113年7月31日 8萬元 否 8萬元 10 113年8月2日 5萬7,000元 否 5萬7,000元 11 113年8月9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12 113年8月10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13 113年8月20日 20萬元 否 20萬元 14 113年8月20日 20萬元 否 20萬元 15 113年8月29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16 113年9月20日 12萬元 否 12萬元 17 113年9月23日 8萬元 否 8萬元 18 113年10月2日 6萬元 否 6萬元 19 113年10月6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20 113年11月5日 8萬9,000元 否 8萬9,000元 21 113年11月6日 3萬元 否 3萬元 22 113年11月26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23 113年12月13日 3萬元 否 3萬元 24 113年12月24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25 114年1月3日 3萬元 否 3萬元 26 114年1月17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27 114年2月22日 10萬元 否 10萬元 合計 202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