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4號原 告 林稚娟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男、黃寶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黃寶玉之完整年籍、住所,或足資識別被告黃寶玉人別之方式。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黃寶玉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莊勝男、黃寶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萬元及遲延利息,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寶玉之完整年籍、住所,或提出任何足資識別被告黃寶玉人別之佐證資料,自有起訴程式之欠缺。又原告雖稱本件關於被告黃寶玉之詳細住址,請本院向被告莊勝男確認即可得知云云。然起訴程式之補正乃原告應盡之訴訟上義務,原告任意將前開義務轉嫁予應訴之共同被告負擔,洵屬無據,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黃寶玉之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