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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林裕庭被 告 邱文華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14年度司執字第37848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命被告不得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係命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屋頂平台,如該判決附圖編號(D)部分所示面積84.87平方公尺之增建物拆除,則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289元(計算式:84.8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700元=2,096,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