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柯雅文被 告 周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