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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黃照峯律師被 告 石佳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