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88號上 訴 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王明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第888號給付保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萬1,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