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蔡承璋被 告 許良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58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24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8萬9,040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如後,核係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開規定,先予說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LINE暱稱「Mars馬斯」)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8月前之某時許,加入訴外人鄭富隆(下逕稱其名)、陳奕誌(LINE暱稱「誌哥」)、鄭志雄(LINE暱稱:Harden)及真實身分不詳WhatsApp暱稱「欣欣」之人及其他不詳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欣欣」(後改為XinAmy)則於113年5月19日向原告佯稱在「Tiktoksho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先以原告個人名義在交易所註冊,並辦理電子錢包,取得錢包地址後,經「欣欣」介紹假扮為虛擬貨幣幣商LINE暱稱為「貨幣商家(南部地區)」之鄭富隆,而與鄭富隆約定面交購買虛擬貨幣USDT,鄭富隆指示被告、鄭志雄與原告面交收取現金,並與被告約定每次面交取款成功即可獲取該次金額0.25%之報酬。嗣原告與鄭富隆相約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面交款項購買虛擬貨幣USDT,被告、鄭志雄到達約定地點後,先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鄭富隆,由鄭富隆依約定之USDT匯率,操作電子錢包地址「TT1iUk4nYu8DBpiNKcBFcsDMFdxZuZCEL7」,將相應之「USDT顆數」轉入以原告名義辦理之錢包地址,再向原告收取現金,然「欣欣」再指示原告將購買之虛擬貨幣USDT轉入附表所示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而取回前揭虛擬貨幣,致原告受有247萬4,500元之財產上損害,故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略以:伊僅為員工,是依老闆鄭富隆指示與原告面交,並沒有詐騙原告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47萬4,500元,為被告所否認,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因受系爭詐欺集團詐騙,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
被告面交USDT等情,業據原告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有原告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Tronscan幣流資料等為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偵查卷第261頁至第286頁),被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8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有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第11頁至第72頁),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被告雖辯稱並未詐騙原告云云,然查,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1
14年3月25日審判期日坦白承認係受僱於鄭富隆,並於附表編號2、3、4所示時間、地點收取原告交付之現金等事實,且被告於113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鄭富隆稱「那個年輕人也看起來怪怪的」「昨天不是報警而已,是警察來釣魚」「警察見我遲遲不碰對方的錢,還堅持先轉貨幣給對方才要收錢」,鄭富隆則回以「幸好我們現在都是先出貨再給錢」「還有有時候現場拖拖拉拉一下觀察一下也好」「跟上次一樣」,被告又對鄭富隆稱「這我知道,我很警惕」「昨天我只碰了對方袋子,馬上就會被依詐欺現行犯逮捕」「身上所有現金都會扣押」「所以那個年輕人感覺就是覺得我們就是詐騙集團的成員,故意叫警察來抓的」「他應該已經投入一些了」「被蛇咬過,應該有經驗了」,鄭富隆並回覆「幸好李你機靈」及貼圖,被告則再以「昨天很明顯是來抓現行犯的」「因為來了3個便衣」「還全程錄影」等語;又鑑定人練仲軒於系爭刑事案件114年3月3日審判期日到庭證稱:「…尤其其中有件在1、2月間他的手機錄影有一部分,因為許良全在跟被害人買賣的時候他都會錄影,他都會跟對方說今天你是從哪邊看到我們這個虛擬貨幣的介紹,然後是不是有確認要跟我們買,沒有經過被詐騙過,通常被害人都會回答是,我是從幣安或OKX平台看到來買,但是那部影片前面講我是透過朋友介紹來買的,許良全這時候就說我們不認識你朋友,然後就把這段錄影中斷了,後來又重錄了一次,重錄的被害人就照著一般人的說法說是在幣安平台上看到廣告的…」等語,並有114年2月26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可稽,足見被告行為時知悉或得預見與其面交者,應為受系爭詐欺集團欺騙之人,始於收款時刻意先交付虛擬貨幣,且特別留意避免遭警方查獲,又於其面交之人稱係「朋友介紹」時,隨即中斷錄影,並再重新錄製與其面交之人稱非自朋友介紹始與其交易,以脫免其責,堪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得預見原告係受系爭詐欺集團欺騙,而與鄭富隆購買虛擬貨幣USDT之可能,被告空言否認,即無可採。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係經由「欣欣」之指示,與「貨幣商家 (南部地區)」進行泰達幣交易,且依原告Tronscan幣流分析結果及證人練仲軒證詞,可知原告經由「欣欣」之指示與「貨幣商家 (南部地區)」所購買USDT之匯率,遠高於市價8%至9%,原告若非受系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甚難想像原告不循正常交易管道向其他幣商以合理價格購買虛擬貨幣,參酌「欣欣」係以假交友方式引誘原告前往特定之交易所註冊帳號並找指定的幣商進行交易,使原告以高於市場價格之匯率購買泰達幣,並經原告確認自己錢包地址已收受相應之USDT後,又指示原告將已轉入原告錢包地址之USDT,再轉至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原告實際上從未曾實際掌控所匯入之USDT,堪認原告係受「欣欣」詐騙購買虛擬貨幣USDT,而將現金交付被告與鄭志雄,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具有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實現詐欺之意思,而各自分擔其中一部分詐欺行為,以達系爭詐欺集團向原告詐騙取得金錢之不法目的,各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與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原告遭詐欺所受損害與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則依民法第273條1項規定,原告自得對任一債務人包括被告在內請求全部之給付。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7萬4,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附表:
編號 面交時間 與原告面交對象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約定交易USDT匯率 幣商轉入USDT時間及顆數 以原告名義註冊之錢包地址 原告轉出USDT時間及顆數 從原告名義錢包地址 轉入USDT之錢包地址 1 113年6月7日上午11時59分許 鄭志雄(暱稱:Harden) 高雄市大樹區普門中學校門口 40萬元 1:34.9 113年6月7日上午11時59分許/1萬1,462顆 TCBYXkHEQqUoKVLWs4C9XtH5nrUxFc94ES 113年6月7日下午1時4分許/1萬1,462顆 TBXFH5JCwdDxzW6xPR5XxN2BMqWMncBesX 2 113年6月10日下午11時14分許 許良全(暱稱:Mars) 屏東麟洛交流道下 50萬元 1:34.9 113年6月10日晚間11時14分許/1萬4,327顆 TZJRfhgoxqEgGVVBKY5CHjLAMqKhkMCfMX 113年6月10日晚間11時16分許/1萬4,627顆 TM1zzNDZD2DPASbKcgdVoTYhfmYgtfwx9R 3 113年6月11日下午11時41分許 許良全(暱稱:Mars) 屏東麟洛鄉公所外 50萬元 1:34.85 113年6月11日晚間11時41分許/1萬0,043顆 TCBYXkHEQqUoKVLWs4C9XtH5nrUxFc94ES 113年6月12日凌晨0時9分許/1萬0,043顆 TBXFH5JCwdDxzW6xPR5XxN2BMqWMncBesX 4 113年6月12日下午7時44分許 許良全(暱稱:Mars) 高雄市大樹區普門中學校門口 17萬4,500元 1:34.85 113年6月12日晚間7時44分許/5,008顆 TCBYXkHEQqUoKVLWs4C9XtH5nrUxFc94ES 113年6月12日晚間9時34分許/5,007顆 TBXFH5JCwdDxzW6xPR5XxN2BMqWMncBesX 5 113年6月13日下午7時38分許 鄭志雄(暱稱:Harden) 高雄市大樹區普門中學校門口 30萬元 1:34.75 113年6月13日晚間7時38分許/8,633顆 TCBYXkHEQqUoKVLWs4C9XtH5nrUxFc94ES 113年6月13日晚間8時15分許/8,635顆 TBXFH5JCwdDxzW6xPR5XxN2BMqWMncBesX 6 113年6月14日下午6時24分許 鄭志雄(暱稱:Harden) 屏東火車站前統一超商門口 30萬元 1:34.75 113年6月14日晚間6時24分許/8,633顆 TCBYXkHEQqUoKVLWs4C9XtH5nrUxFc94ES 113年6月14日下午8時2分許/8,633顆 TBXFH5JCwdDxzW6xPR5XxN2BMqWMncBesX 7 113年6月15日下午1時55分許 鄭志雄(暱稱:Harden) 屏東鹽埔鄉新圍村中油加油站 30萬元 1:34.75 113年6月15日下午1時55分許/8,633顆 TCBYXkHEQqUoKVLWs4C9XtH5nrUxFc94ES 1.113年6月15日下午9時10分許/5,600顆 2.113年6月15日下午10時10分許/3033顆 (共8,633顆) TBXFH5JCwdDxzW6xPR5XxN2BMqWMncBesX、TUYd6oZaDnjbsa1Vwdb5RNFyD3fnpp37EE